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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王瑰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瑰利用担任铜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江口县委副书记、县长,原铜仁地区、铜仁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贵州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3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刘思博
二审 杨韬
三审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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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1-25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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