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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学生打工遭欠薪法院判老板付钱
法官:勤工助学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
福州晚报讯 暑期临近,不少学生选择勤工助学,如果遇到欠薪、少薪等情况怎么办?日前,鼓楼法院审结了此类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2年暑期,黄某、邱某、陈某到鼓楼区一家餐饮店打工。上班前,黄某等三人均告知餐饮店经营者他们是暑期工,并协商好离职时间。但工作结束后,餐饮店未向三人支付工资。黄某等三人多次向餐饮店经营者确定支付工资的时间,对方屡次推脱敷衍。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黄某等三人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黄某等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黄某、邱某、陈某于2022年7月至8月受鼓楼区这家餐饮店雇佣,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10小时,每小时12元,三人考勤天数不等,法院认定三人与餐饮店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依法判令该餐饮店按实际出勤天数和约定的劳务费标准向三人支付劳务工资。
法官提醒,在校生签不了劳动合同,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为维权提供依据。合同内容应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小时薪酬、薪酬发放时间进行具体约定,还要对合同终止时间和单方解除的权利进行约定,以防止权利得不到相应保障。如果签订不了书面合同,可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等方式,保全双方协商的证据。日常考勤和薪酬发放记录也要保留,发生争议时,可以成为证据。
□延伸阅读
勤工助学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年满16周岁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短期或不定期的有偿工作,勤工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受《民法典》关于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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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5 0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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