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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网线悬半空,“绊倒”骑车小伙
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0天,法院判决为他讨回25万余元赔偿款 本报2月22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2022年9月17日晚,小仲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因天黑未看见掉落悬挂在半空中的网线,被刮倒导致摔伤,电动车受损。经查实,坠落的网线系某通信公司所有,该公司将本地网线的巡检、维护等相关业务发包给某设计院,该设计院又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公司具体实施。事故发生后,小仲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仲诉至平度法院。
平度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通信线缆坠落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某通信公司系案涉网线的所有人、某设计院系案涉网线的管理人,对事发路段的网线疏于必要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致使网线坠落,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二被告公司对涉事网线存在管理维护义务缺失之过错与小仲的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二被告公司对小仲的合理损失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因素,判决由二被告对原告小仲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计257972.63元,并驳回小仲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侵犯。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屡发生,极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排查,防范风险,同时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履行管理职责,避免“祸从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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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3 06: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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