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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检察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接受这次教训,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日前,在姜某龙故意伤害案公开听证会现场,姜某龙忏悔地对册亨县检察院检察官说。
姜某龙与王某成为册亨县巧马镇一村村民。2022年12月,犯罪嫌疑人姜某龙与被害人王某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姜某龙造成王某成肋骨轻伤二级,左侧头部轻微伤。
案件移送至册亨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姜某龙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但与被害人要求赔偿数额差异较大,双方遂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伤害案件是检察机关经常办理的案件之一,其中轻伤害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如果办理不好将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说,针对该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为化解矛盾,册亨县检察院与巧马镇司法所联系,邀请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辩护律师、巧马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调解赔偿协议,矛盾得以化解。
同时,为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册亨县检察院还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拟处理结果进行了讨论交流。经过探讨,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姜某龙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决定。这才有了开头姜某龙对检察官的一番肺腑感谢之言。
“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是我们一直坚持的办案理念。”承办检察官说,近年来,册亨县检察院在办理对因邻里纠纷所致的轻伤害案件中,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充分适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
据统计,今年以来,册亨县检察院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共办理了当事人矛盾化解、纠纷解决的案件8件。 (郭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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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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