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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南山路广和苑小区的居民向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们在南山路广和苑小区购买了一个带车棚的停车位,但前几日却接到原物业通知说要将车棚拆除,购买车位的钱也不退,大家很是气愤,觉得物业做法太霸道,根本没有考虑业主们的利益。
事件回放
李先生说,十几年前他花36000元从当时管理小区的青海青瑞昇物业有限公司(原物业)购买了一个带车棚的停车位,总共有十位业主和他一样购买了停车位。几天前,他们突然接到原物业的通知,称此车棚被上级部门认定为违建,要将车棚拆除,今后车辆只能露天停放,大家随即向物业提出要么重新搭建一个车棚,要么将当初购买车位的费用退还给大家,但是被原物业拒绝。
接到市民反映后,记者联系到城中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说,原物业在搭建此车棚时没有进行审批,属于是违规搭建,存在安全隐患,已责令原物业拆除车棚,因对方没有能力拆除,现由他们帮忙拆除,如果要重新搭建车棚,须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并向规划等部门提出申请。
双方说法
李先生认为,当初购买车位时就选购了带车棚的车位,车位和车棚为一体,均属于私人财产,况且现在已经更换了新物业,原物业没有权利拆除,即便属于违建也与业主无关,全部责任应由原物业承担,如果无法搭建就应该退还购买车位的费用并给予赔偿。
青海青瑞昇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这十位业主当初只是永久租赁了车位,车位并没有产权,不属于私人财产,他们在2022年已和现物业进行了交接,想要重新搭建车棚也应该由现物业进行申请。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若本案中李先生与青海青瑞昇物业有限公司达成的是车位租赁合同,则李先生依法对于车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对于该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车棚的有关约定,目前尚不知悉。假设租赁合同中对于车棚作出了明确约定,因为有关部门认定案涉车棚为违章建筑而要求依法拆除,致使李先生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目的(避免车辆日晒雨淋),所以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可能通过要求租赁合同相对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得到保障。2022年青海青瑞昇物业有限公司与现物业进行了交接,物业服务人发生了变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现物业对于原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李先生存在要求现物业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记者 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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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9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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