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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公积金可支付首付款、不以纳税价格确认房价、优化申办手续
我市出新政支持购买人才公寓
本报讯(记者 肖颖婧 通讯员 何昕)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新政,支持人才公寓购买人(含共有权人,下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申请时不再需要提供完税、涉税票据或证明。
人才公寓买卖合同的出售人为政府部门,不是自然人,但购买人才公寓本质上仍然是购买二手房。按现行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购房人必须自筹40%的资金支付首付款后,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公积金提取总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纳税价格的60%。为支持“万才聚漳”、惠及在漳各层次人才,我市在此次新政中明确规定,人才公寓购买人可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度不再受限于房价的60%,但不应高于应付房款;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的比例也由40%下调到30%,即首付款(含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应付房款的30%。
新政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时不再以纳税价格确认房价,而是将提取材料上原应提供的“完税、涉税票据或证明”改为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下同)”,以《存量房买卖合同》所确定的应付房款作为房价认定依据。
如何计算可提取和贷款公积金的额度?现行的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以“按缴存水平计算、按用途和价款计算、按贷款最高限额计算”三项计算的最低值来核定可贷额度。其中按用途和价款计算,可贷款公积金额度=总价款(以计税价格为依据)的60%-借款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此次新政中,我市将可贷额度按用途和价款计算的标准调整为:可贷款公积金额度=应付房款-首付款,首付款可含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这可以大大降低购房者贷款还款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将人才公寓购买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前移,由原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后3个月内申请”,改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提出申请”,优化了办理程序,让申办流程更加高效便捷。
此外,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放贷资金的安全性,新政规定,人才公寓购买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转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人才公寓配售专用账户。购买人才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除新政内容外,均参照现行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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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08: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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