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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义乌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货款本金3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14.26元。
张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义乌某公司处下单购买摆件370个,共支付货款3700元。同日,订单显示已发货,发货方式为某物流公司,物流跟踪信息未显示。但直至案涉订单自动确认收货,张某某仍未收到案涉货物。
张某某以卖家虚假发货为由申请售后退款,但售后状态显示“售后关闭”。后张某某向网购平台发起投诉,投诉处理结果显示:核实卖家点击发货后的72小时内未有货运走件信息,判定投诉成立,记录卖家纠纷率,扣分关闭账号,投诉结束。后义乌某公司仍未退还案涉货款,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义乌某公司返还货款3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义乌某公司通过网购平台就购买摆件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张某某已支付相应货款,义乌某公司未依约交付案涉摆件,经张某某催告及平台介入处理后义乌某公司至今仍未退还相应货款明显违反合同义务,故对张某某要求义乌某公司退还货款3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郭萍
编辑 张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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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5 23: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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