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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12-19 17:38: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聊城日报

关于《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27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聊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文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8月1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实施以来,围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立法解答,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具有本土特色、可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依据,为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此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修改,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适应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需求,对法规进行修正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初步修改,并通过聊城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切实践行立法工作全过程人民民主,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多种渠道,向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地方立法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本市各级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积极开展市内市外立法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立法调研座谈会、草案修改论证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10月9日召开了市直部门座谈会,相关部门同意相关职能划分。10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13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10月26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行《条例》共6章64条。本次共作修改30项:其中对条文内容变更23条;因部门合并、职责调整,进行部门规范名称调整8处;删除11条;新增4条。修正后的《条例》共6章57条。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草案)》经过修改论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对其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第十五条是关于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标准以及需要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两个条文规范的对象一致,属于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为优化条文结构,建议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行合并。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第十五条。

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审查中提出,同意《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关于“新设置、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在其显著部位标明类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名称”的规定,但不建议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论证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条例(修正草案)》相关部分法律责任予以删除。

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直有关部门提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二款则规定了对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但该项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应当明确在本条例中对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需以“影响城镇容貌”为要件。论证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

四、立法调研时群众反映,有些城镇道路因施工被反复挖掘,造成资源浪费,并影响群众出行和城镇环境卫生。修改时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借鉴外地经验,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因抢修、抢险等应急施工作业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指出,《条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新设置线缆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入地。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但这种行为属于违反规划的行为,不应在本条例中规定处罚。对于现有露天线缆不建议以法规形式强推其入地管理。论证修改时采纳了上述建议,对《条例(修正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条例》第五十条对于“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向车外抛撒物品”行为的处罚,采用了转致规定的形式,未明确实施处罚的部门、处罚幅度等,在实际执法中不方便适用,建议详细表述相关处罚条款。论证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相关处罚予以了细化。

七、调研中有的市直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由于化粪池和储粪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对相关设施清理不及时,导致个别小区的粪便污水外溢,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建议在法规中增加相关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规定出现粪便污水外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在条款中设置了罚则。在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中对该项内容进行了听证。

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中认为,《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幅度不一致,建议对照上位法规定,对《条例》进行修改。论证修改时采纳了该建议,对相关处罚予以了修改。

此外,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工作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正草案)》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市人大法制委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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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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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本文转自:聊城日报关于《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2023年8月10日在聊城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聊城市司法局局长 商光胜 主任、各位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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