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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骑行男孩致死,不起诉,依然纠结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5-06-14 23:33:00 来源:VISTA看天下
碾压骑行男孩致死,不起诉,依然纠结

原标题:碾压骑行男孩致死,不起诉,依然纠结

历时8个月,河北骑行男孩被碾压身亡案,迎来了终结。5月23日,当事司机姜永亮的辩护律师周兆成发布视频称,在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后,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姜永亮作出“不起诉决定”。

回到案件的最初,2024年8月11日清晨,身着蓝色队服的骑行团在容城县一条未正式开放的道路上骑车。突然,骑行队伍里一名11岁男孩与旁边自行车发生剐蹭,向左滑倒,摔向对向车道。此时,小车司机姜永亮正行驶在对向车道,因避让不及,他的车子碾压男孩,男孩随后身亡。

2024年8月25日,姜永亮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容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基于一定证据证明他有犯罪事实。

碾压骑行男孩致死,不起诉,依然纠结

2024年8月25日,姜永亮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这一后果一度引发社会热议。许多与姜永亮一样的普通人都关心,当一位司机遵守交规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而前方突然出现了从对向闯入的人,并最终发生了伤亡时,司机究竟应否担责?司法机关如何定性这场车祸?

直到近期,涉事司机姜永亮家属和辩护律师对外界披露,4月20日,姜永亮收到了河北容城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尽管结果于曾经被捕的姜永亮而言已经非常积极,但多位法律界人士仍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南风窗了解到,姜永亮此次为“酌定不起诉”。一些律师认为,姜永亮理应是无罪,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仍不够准确。这一结论与真正意义上完全的无罪之间,存在着看似微小,实则重要的差别。

01

转机发生

在看到姜永亮一案时,多名资深律师都告诉南风窗,这是他们从业经历中非常罕见的事故。

2024年8月11日5时许,电焊工姜永亮正驾车前往工地上班。出发3公里后,他行驶至容城县南拒马河堤南段。早晨6点12分许,车祸发生。

行程记录仪显示,事发时,姜永亮在这条未正式开放的双向单车道正常行驶,而对向车道有多辆骑行的自行车,小男孩骑行位置靠近中间的实线。姜永亮的时速为52公里,他的车道前方也有多辆汽车行驶。而男孩从摔倒至对向车道,到被姜永亮的车碾压,全程发生在1秒之间。

姜永亮的行车记录仪

在此前的报道中,姜永亮亲属孙来曾告诉南风窗,察觉男孩向自己方向摔倒后,姜永亮打了方向盘,希望进行避让。但因为其右方仍有自行车行驶,“(他)没有绕过去”。

2024年8月20日至8月25日间,公安方面通知姜永亮家属派代表到检察院,准备进行民事调解以及商讨赔偿事宜,并询问姜永亮一家最大的经济承受能力。

作为一家四口的主心骨,姜永亮一家曾在事故发生后,一度陷入“瘫痪”状态。姜永亮妻子得了白血病,一儿一女均未成年,母亲单目失明。

为了支付赔偿,姜永亮一家人卖掉了种的玉米、小麦,“东拼西凑”了20万元左右,打到检察院账户。但在8月25日晚,检察院退回了20万元,并正式宣布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姜永亮批捕。

律师周兆成记得,事故发生后,他曾作为辩护人在容城县看守所与姜永亮会面。“他认为自己很无辜,在正常驾驶汽车没有超速的情况下,根本无法预见孩子会从对向车道冲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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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左一)与姜永亮/图源:@周兆成律师

而同样引起争议的是,这起车祸究竟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刑法》处置?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亮向南风窗解释,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涉事司机实施拘留、批捕,与执法部门对道路的认定有关。

一般而言,认定交通事故的前提是要在公共交通场合发生交通事故,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由交警来定责。但若是在非公共交通的场所,例如在封闭道路发生的事故,司机会被控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陈亮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暗含的意思是:“司机被认定为在本次事故当中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以上,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个前提。”

这也正是此次案件引发公众关注的源头。多数人普遍认为,正常行驶在马路上的司机,很难预料到对向车道突然有人摔倒至跟前,产生车祸因此难以避免。陈亮提到,如果让交警给这类车祸定责,司机很大概率不会成为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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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亮上小学五年级的女儿写给检察院的求情书/图源:@周兆成律师

周兆成告诉南风窗,去年8月,他之所以愿意代理此案,核心目标是推动《刑法》第1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

这条规定内容是;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的判断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姜永亮的行为性质,即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们经深入分析认为,姜永亮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16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他认为,车祸事故并非由单一因素导致,姜永亮在驾驶过程中不存在超速、违规变道等明显过错,面对突发状况也很符合正常驾驶的范畴。“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因素导致的意外事件,这类情形(司机)不应简单被追究刑事责任。”周兆成说。

道路性质的认定也是其中的关键。上述律师都认为,未正式开放通行、但实际已通行的道路,理应被算为公共道路,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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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当地博主发视频提供的通行攻略中显示该道路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

周兆成对南风窗回忆,接下此案后,他意识到,有关部门在责任认定环节,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完整性与争议性。

比如,最初的事故责任判定仅聚焦于姜永亮等部分涉事主体,未能全面考量道路管理方、骑行活动组织者及监护人等的过错行为。为完善证据链条,律师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涉事路段举办骑行活动的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记录等关键资料。

“经核查发现,骑行活动组织方存在重大管理疏漏:既未对参与者的年龄进行合规审核,也未强制要求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这种管理失当行为与事故发生也存在直接关联。”周兆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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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车队仅穿着骑行服和佩戴头盔

他透露,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主要考察了造成男孩身亡的多种因素。例如,涉事路段是否存在禁行标志。他们还通过模拟事发时的光线条件、车速及道路环境开展侦查实验,结合姜永亮的反应时间和操作措施,严格依据《刑法》规定,判断其是否存在“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情节。

在这期间,姜永亮方通过保险理赔以及人道主义补偿,加上相关责任方积极赔偿,最终与身亡男孩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2024年9月26日,被正式批捕一个月后,姜永亮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免于在看守所被羁押。周兆成告诉南风窗,接下来的半年多里,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检方曾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直到4月20日,容城县检察机关正式对姜永亮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02

不起诉之别

一名已被批捕的车祸当事人,最终以“被不起诉”告终,这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好消息。不过,在法律圈内部,仍存在对此案“不起诉”的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在《不起诉决定书》里,此次“不起诉”为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而非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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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姜永亮作出不起诉决定/图源:@周兆成律师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杨志成对南风窗表示,两者虽然同为检察院“不起诉”,但仍存在很大差别。

“酌定不起诉”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认为姜永亮仍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情节轻微,不起诉。”杨志成说。

但他认为,姜永亮的车祸案应符合《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他的判断与周兆成最初代理此案的目标是一致的。杨志成说:“他应该是百分百的无罪,当地检察机关应该引用《刑法》第16条,给姜永亮‘法定不起诉’的结果。”

“如何区分过失行为和意外,”杨志成解释,“应当能够预见但没能预见的,一般被判定为过失。否则就是意外。”涉案地点中间有单实线,事发时姜永亮正常行驶,没有超速。小孩因与旁边车辆擦碰,突然倒向姜永亮这边,导致被碾压。他因此认为,这是一类概率极小的意外事件,司机很难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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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业20年的律师,姜永亮的案情我都闻所未闻。能否预见应当以普通大众为标准,不能违背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杨志成说,“所以认定姜永亮应当能够预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定性犯罪,最后只是情节轻微不起诉,是不准确的。”

兼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律师陈亮也认为,姜永亮此事应为意外事件。

他强调,过失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或者认知上存在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从而造成损害结果。例如,一名司机闯了红灯,不小心撞到了行人。“作为司机应该意识到,红灯时会有行人过马路,”陈亮举例,“但是你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闯红灯不小心撞了人,因此存在过失。”

而姜永亮一案,他认为,也是因为平时发生概率太低,司机很难提前预见。“正常开车的人很难预见对面会有人摔过来。这也是出于我们广大老百姓的一个考量,不能够强人所难。”陈亮说。

“否则,这就在苛责所有驾车人,以后开车都要龟速行驶,因为要预见到对向车道突然掉下一个人来。”

他同样认为,给姜永亮的应为“法定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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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亮/图源:@姜永亮加油

不过,从结果来看,陈亮告诉南风窗,无论是法定不起诉还是酌定不起诉,对当事人而言影响都不大,今后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和案底。“酌定不起诉类似于一个无罪判决,因为没有起诉到法院。而只有法院才能最终判决当事人有罪。”

但是,从法理层面来说,陈亮表示,“两者结果看上去都是不起诉,但性质完全不同。”

杨志成认为,究竟判定为法定不起诉还是酌定不起诉,此事重要性在于,“法律不能和稀泥”。

“既然是全国影响力非常大的事件,姜永亮理应是法定不起诉,即判定他无犯罪事实,百分百无罪。”杨志成说。这起案件处理对今后类似事件也能提供参考,否则,“许多老百姓如果遇到姜永亮同类情况,如果没有受到那么多人关注,可能要面临刑罚。”

03

折中的办法

如果再放大到全国范围来看,在不起诉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比例的确是最高的。

例如,四川省岳池县检察院人员曾在一篇论文中披露,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岳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409人,其中因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390人,占比95.35%。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也曾在2019年写道,从2014年至2018年,不起诉案件占总体案件的比例增高,其中酌定不起诉人数的占比分别是69.4%、66.6%、69%、72.9%、74.9%,从2015年开始逐年升高。

酌定不起诉在现实中应用最广的原因,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严泽岷曾发文解释,“因为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最容易达成,适用程序最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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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从制度的设计看,这一变化出现在2014年以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试点、入法。童建明在上述文章中解释,不起诉权的制度设计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诉讼环节。

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起诉的必要性,依法适用不起诉权,激励那些可罚可不罚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错悔悟,并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刑事和解等,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社会对抗。

酌定不起诉比例的提高,正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下发展而来的。不过,比例高的另一面便是,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比例很低。根据童建明在上述文章的披露,在2014年至2018年,法定不起诉人数占审结不诉人数的比例逐年降低,分别是8.6%、7.4%、6.4%、4.9%、4.4%。

律师陈亮告诉南风窗,他之所以说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性质完全不同,是因为两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在司法机关内部有完全不同的评价体系。

“如果绝对不起诉,就意味着此前对嫌疑人的刑事拘留,以及检察院批准逮捕是错误的,需要对当事人被错误羁押予以国家赔偿。更加关键的是,相关办案人员还要被追究错案责任。但如果是酌定不起诉,这些情况全部不成立。”陈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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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亮家属方2024年8月11日收到的拘留通知书

他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专门的错案追责处理规定。“所以需要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时要慎重。”陈亮说。

律师杨志成认为,将一个被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成法定不起诉,在现实层面难度很高,主要是因为“司法部门怕被追责以及被追加国家赔偿”。与此同时,一个案子若被判定是法定不起诉,则说明是错案,“影响晋升、评优,整个单位都可能受到影响”。

不过,两位律师都提到,在实操层面,应然与实然有很大差别。陈亮介绍,检察院要做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一般都要经过检察院的检查委员会,也就是检委会开会。大家讨论一致决定”。这需要更长的周期。

此外,若当事人对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表示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对于小学学历,需要养家糊口的姜永亮而言,对于目前酌定不起诉的结果,他显然是满意的。他在周兆成的视频里高兴地说,他没了案底,今后也不会影响子女考公时的政审环节。

“这也算是一个折中的办法。”陈亮评价。

5月,姜永亮的社交媒体开始频繁更新。他到了新工地上班刚满一个月,视频中的他每天戴着蓝色的安全帽。他的牛仔马甲口袋已经开始褪色,甚至有些破了,但忙着养家的他无暇顾及。

“努力加油干就完了。”他总在视频里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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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姜永亮加油

作者 | 朱秋雨

编辑 | 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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