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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嫂子今年年初应聘到一家美容店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是“做一休一”,每天从9时至21时。
但是工作了几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每天工作12个小时,美容后却从来没有结算过加班费。
为此她向店长询问,店长表示由于她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每周40个小时这一上限,因此店方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她查看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发现里边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这种情况下她是否应该有加班费?读者:刘女士
刘女士: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
由此可见,标准工时制下,尽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但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虽然你嫂子的工作是“做一休一”,每周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上限,但是,美容店如果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么你嫂子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8个小时,且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形,美容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加班费。
对于劳动者固定“做一休一”的工作方式,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这样可以合法地减少加班费用支出。
但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获得批准之前,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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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3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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