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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的广州初秋的某天下午,市中心某酒店客房部的服务员开始对客房进行例行的打扫卫生工作,结果在进入14楼的14XX号客房后不久就惊叫着夺门而出,然后乘坐电梯一路下到大堂,向大堂经理喊“死人啦!死人啦!”
“小点声,不想干了是吧!”大堂经理呵斥道:“发生什么事了?”
服务员这才惊魂稍定,小声对大堂经理说道:“14XX房的客人死了!”
出了人命,大堂经理不敢怠慢,立即要求保安将14XX房封闭起来保护现场,一面打电话向广州市公安局报警。
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刑侦和技术人员火速到达现场,在确认现场已经被封锁并要求酒店方面配合工作,不要向外界扩散案情后立即前往14XX号房勘查现场。
广州市公安局
14XX号房是一套双人标准间,死者是一名中年男子,个子不高,体格较为健壮,上身穿着深红色的T恤,下身穿浅蓝色的牛仔裤,脚穿灰蓝相间的棉袜和棕色猪皮皮鞋。他的死状比较特殊,整个人处在客房的浴缸里面,面向浴缸尾端的墙壁,双手被反绑,双脚也被捆住,嘴里塞着一团红布,头部下垂,一根黑色的电线勒在他的脖子上,电线的另一端系在墙壁瓷砖上的镀铬钢材质的浴巾架上。就这样上半身被绳子吊颈半悬,下半身顺势俯卧在浴缸里,浴缸里没有水,尸体上下都是干燥的。
勒住岳某脖子的那根黑色电线的线头和插销头两端在毛巾架上打了个死结,悬挂点距离浴缸底部距离为1.57米,距离死者颈部缢索间距离为0.85米,电线绕颈一周后沿双侧下颌角从后向前勒压双侧耳郭外侧及颞部,形成双耳前翻的状态。
警方绘制的岳某死亡场景示意图
塞在岳某嘴里的红布是一条红色内裤,但塞进嘴里的部分很有限,大部分露在外面。捆住岳某手脚的是同一条白色毛巾撕开成两条布条;捆绑双手于手腕处,捆绑双脚于脚踝上方,于肢体间内侧各打一死结,白毛巾系酒店客房提供的洗漱用品。
死者左脚的袜子里有三张100元的人民币和一张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腰带右侧有一个黑色手机套,但里面没有手机。
在客房的进门处地面上扔着一条湿毛巾,靠窗户的床上散落着几件衣服以及死者的身份证、驾驶证,一只空的钱包和一些名片。床对面的电视柜旁的长桌上躺着一只白色塑料袋,里面有一件粉色的长袖衬衣,衬衣胸前的口袋里有90元人民币(一张50元,四张10元)。此外桌上还散放着打火机、门卡、头一天的《广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各一份。
长桌和茶几之间角落处的电子保险柜门是半开着的,里面有一张似乎是包裹过东西的《广州日报》,应该是从桌上的那份《广州日报》中抽出来的一张,报纸下方有一张50元的人民币。茶几旁边的落地台灯的电线被人为割断,就是那根勒死岳某的电线。比较诡异的是,卫生间的盥洗台上还摆放着三杯茶水。
根据酒店方面的入住记录,死者岳某某,是前一天中午入住酒店的。给他办理入住登记的前台服务员回忆:他言语不多,看上去心事重重的,来的时候拎着一只鼓鼓囊囊的白色塑料袋,在要了一套双人标间后就乘电梯上楼了,一句多余的话都没有,也看不出有什么反常的样子。从他进屋后就再也没有下过楼,客房内没有监控,所以房内发生的事情酒店方面无从知晓,毕竟这也是客人的隐私。根据楼道内的监控显示,岳某曾经两次出入客房,但没有看见有陌生人出入该客房。
从初步勘查的情况看,室内曾经被翻动过,死者的随身物品中没有发现手机和大量的钱款,应该是一起谋财命案。应该是凶手发现岳某携带大额现金,于是尾随进入控制住了岳某,然后在岳某的随身物品中翻找有价值的财物,然后将岳某拖进卫生间逼问保险柜密码,在逼问过程中甚至还边喝茶边问,终于在逼问出保险柜的密码后残忍将岳某用电线勒住吊毙,随后携带保险柜的现金离开现场,可能走得比较匆忙的缘故,遗漏下了一张钞票。
尸体被运回市局刑警支队法医室,由法医对其进行尸检:
体表检查发现尸体前胸部、下腹部出现尸斑,指压不褪色,说明已经形成尸僵。头面部高度淤血呈青紫状,双眼球结膜有大量点片状的出血,口唇黏膜及双手指甲发绀。
颈部索沟完整,于喉结处交叉,分别沿着耳垂后侧至颞部,生活反应明显,索沟下部及两侧颈部有一处条形的表皮剥脱;左上臂内侧和左肘外侧分别有五处和两处呈淡黄色陈旧性皮下出血。死者口中塞的内裤塞入口中的深度刚过门牙,口腔黏膜和口唇均无破损。双手和双脚捆绑得并不是很紧,手腕和脚踝捆绑处的皮肤没有明显的绑压痕和表皮剥脱。
法医对岳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后又有如下发现:
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骨折;左右颞肌沿索沟方向可见点状肌肉出血;索沟下方有皮下出血和肌肉出血;甲状软骨和舌骨完好;颈部索沟外肌肉未见出血;左侧颈动脉内膜有两处横裂,喉头淤血;右心室壁有点状出血,心血不凝;左肺叶间有大量出血点,右肺叶间有少量出血点;腹腔脏器淤血,色泽暗红;胃内未见有食物残留,只有30毫升暗红色液体,胃底有大量点状出血。直接死因可以确定为绳索勒颈导致的窒息。
从现场取回的三杯茶水经过物证化验,其中一杯验出有死者的DNA,另外两杯没有验出任何DNA,所有茶水中均未验出有致死物质。死者体内的暗红色液体经化验为红酒。
通过对岳某的身份调查发现,岳某早年独自一人从老家到深圳闯荡打拼,并依靠自己的努力开了一家小公司当上了小老板,并攒下了一份家业。但是近年来生意不景气,亏掉了不少钱,他的公司账户上也只剩下很少的资金,有不少人在找他追债,那张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里也只留下三位数的存款。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根据勘查、尸检以及围绕岳某周边查访的结果,广州警方很快就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派意见。
一派认为岳某死于自杀,理由是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任何外来闯入的痕迹(发现尸体的服务员的痕迹除外),对着14XX号房的楼道监控也没有发现除了岳某自己以外的其他人进出这间客房的画面。岳某近期的财务状况很紧张,他从哪里弄来那么大一笔现钱?带在身边要做什么?如果把钱装在那个白色塑料袋里被人盯上,那凶手为什么不在路上动手?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抵抗伤,作为一个壮实的中年人,遭遇抢劫不做任何抵抗这本身就有悖常理。
但是更多的人认为岳某死于他杀,理由是现场情况看应该是发生过抢劫,且就死亡方式而言,不符合自杀的状态。无抵抗伤也很好解释:一种可能是死者受到威逼而屈服顺从,在绝对的凶器(比如火器)面前,死者就算身材壮实也是弱者。勒死死者的电线是用利器割断的,但现场并没有刀剪一类的物品,死者的手机也不见了,明显是被人带走了,至于凶手是怎么入室的,虽然目前掌握的情况无法解释这一点,但随着案情的深入,会搞明白的。
正当双方僵持的时候,保险公司找上门来,要求公安机关给岳某开一份死亡鉴定书。因为岳某在生前购买了较大数额的人身保险,如果他遇害而死,他的保险受益人——即他的妻子和儿子将得到一笔不菲的保险赔偿金。岳某死后,他的妻儿手持保单要求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然而理赔的重要依据就是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自杀,那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如果鉴定结果是他杀,那保险公司将履行理赔程序。
然而此时的广州市公安局内两派意见互不相让,这份死亡鉴定一时半会儿是开具不出来的。就这么耗了半个月左右,正当一筹莫展的时候,突然有人一拍脑门:“我这脑子,公安部的陈世贤大法医这会儿不正在广州出差吗,我们何不去找他帮忙呢?”
真是一语点醒梦中人,于是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亲自带人登门拜访陈世贤,希望大专家指点迷津。
陈世贤
陈世贤来广州出差是为了另外一起案子,原本可以不管这个案子,但是当他一听这个案子的描述并得知很多自己熟悉的同行对案件的定性有根本性的分歧时瞬间来了兴趣,表示一定要去看看。
在仔细研读完本案的全部卷宗后,陈世贤认为卧室里地上扔着毛巾,床上、桌面摆放东西凌乱,保险柜里有撕破揉皱的报纸,呈现出一派匆忙和慌张的气氛,符合快速实施犯罪、得手后迅速离开的一般抢劫犯罪的行为规律。
工作中的陈世贤
可是在卫生间里则完全是另一种情景,盥洗台上的茶水似乎预示着罪犯很有耐心,在死者身上从吊头颈的电线到捆绑手脚的毛巾,所有的细节都显示做这些事情的人从头到尾都是从容不迫,看不出任何慌乱的感觉,这又完全不符合一般抢劫犯罪的规律。
陈世贤断定,卧室和卫生间两个现场相互矛盾,至少有一个是伪造的。
他假设,撇开凶手如何进入现场房间这一前提不谈,假设凶手在死者进入14XX号房之前就已经在房间里,他应该在死者进房的时候就控制住死者,鉴于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抵抗伤,因此陈世贤认为凶手应该是个彪形大汉,或者不止一个人,这样才会让体格本身就很壮的死者屈从威压。
但这样的话,为什么在捆绑死者的时候手法如此“温柔”,整个过程简直就是和风细雨,死者就算再害怕,被捆绑的过程完全没有挣扎反抗,但是被勒上后出于本能也应该挣扎,这种力量足够让毛巾架松动,但现场完全没有这种迹象。
如果凶手用了某种目前公安机关无法检验出的药物让死者失去反抗能力,那就根本不需要再将死者吊杀在浴缸里,直接拿钱走人不就行了?另外,在捆绑死者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发现死者藏在袜子里的钱?捆脚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现的啊——
总之,如果假设为他杀,多余的动作太多,无法解释的疑点也太多。
但如果按照自杀来假设,现场的情况倒是顺理成章多了。因为卧室里的翻动场面一个人是完全可以制造的,完事之后再进入卫生间实施自杀。当事人在一心求死的状态下自然也不会挣扎。大致的程序是这样的:岳某先将电线绑在毛巾架上,自捆双脚,然后将内裤塞进嘴里,用电线系到毛巾架上再绕脖颈一圈,然后反绑双手,身体前扑,用力让绕在颈部的电线吃力拉紧,致使压住双耳前翻,阻断颈部动脉,在几分钟内窒息死亡。
据此,陈世贤有了初步判断——自杀。但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加以论断。
从尸检结果看,死者头面青紫,眼球有出血,颈部索沟下肌肉出血,喉头淤血,左颈主动脉内膜两条横裂,心肺表面出血,生活反应十分明显,这些都符合生前缢颈导致机械性窒息致死的症状。
面部和头皮下没有外伤和出血,颅骨无骨折,颅内无血,因此可以排除生前受暴力击打头部的可能。死者的血尿化验没有检出任何药物成分,可以排除药物致昏后的伪造自缢。
死者衣着整齐自然,手脚捆绑得不紧,所用捆绑之物就地取材;双臂虽然反绑,但是绑的很松垮,系手腕的毛巾呈松散环形,手甚至可以自由出入,这种情况按照一定顺序当事人是可以凭一己之力自行完成的。
死者口腔无出血,口中所塞之物不符合强塞的情况;上吊呈半俯卧位,小便失禁前遗,说明死者死后尸体始终保持着死时的状态,不存在被移动的迹象;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抵抗伤,不存在自卫的行为。根据胃内无其它食物,30毫升暗红色液体为红酒,说明死者的死亡时间为饭后3个小时以上。
现场空间封闭,没有他人进入的痕迹,走廊监控录像只有死者两次进出房间外并无外人出入,卫生间内的茶杯中的茶水也只检出了死者一个人的DNA。
DNA检测
勒死死者的单股电线从打结的细节看,两端对得非常齐整,说明打结的人并不慌乱,相当从容冷静,和实施捆绑手脚、塞嘴的行为的心理状态是一致的。死者体格强壮,在始终没有丧失反抗能力的条件下若受他人加害和威逼没有任何抵抗搏斗,这一点是不合情理的。
从监控录像发现,死者两次走出14XX号房时手中都拿着东西,而返回时却是两手空空,推测手机和切割电线用的刀就是这个时候被死者拿出客房扔掉的。
死者生意上亏了钱,可能债台高筑,生前又投过一笔数额较大的人身保险,说明死者有自杀的动机,这样既逃避了债务,又让妻儿获得一笔保险赔偿而维持生活。
在案情分析会上,陈世贤的判断得到了一致认可,陈世贤还补充道:此案中导致岳某自杀的直接原因是生意失败,但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前,他还念念不忘妻儿的生活,并为他们的生计做了打算,选择如此复杂的死法就是为了让我们相信他是遇害而死,这样他的妻儿就能拿到那笔巨额的保险赔偿金,试图以此来偿还岳某对家人的亏欠,从而完成一个丈夫最后的担当,虽然方法不对,但我觉得他还不算是懦夫。
陈世贤完全基于现场勘查和尸检结果所获得的事实,所分析的结果虽然不可能予以实证检验,但却能对现场看似相互矛盾的地方做出最合理、且经得起推敲和质疑的解释,且按照陈世贤的分析进行的模拟验证都证实可以成立。得到了广州市公安局、保险公司以及死者家属的一致认可。
刑侦八虎合影,后排右二是陈世贤
根据陈世贤的分析,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了岳某系自杀身亡的死亡鉴定书,此案就此了结。保险公司根据这份鉴定书拒绝了岳某妻儿的理赔要求,但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了岳某妻儿一定的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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