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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近日,福州市民政局检查时发现,某助学公益服务中心在登记为慈善组织的两年时间里,因人员变动频繁,且受疫情影响,基本没有开展与章程相关的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局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6年来,福州市民政局加强慈善组织管理,规范慈善活动开展,每年都对慈善组织进行检查,对“僵尸型”慈善组织进行清理,责令整改存在问题,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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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2 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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