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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兵团日报
●戴先任
最近,一起劳动争议引发公众关注。根据报道,员工李小美(化名)因微信加班问题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加班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有失公平,应当酌定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
休息日要回工作微信,要处理公司事务,甚至还有领导半夜给员工安排工作,要求员工“秒回”……现在远程办公技术逐渐普及,居家办公或是回家后“云加班”的上班族也越来越多,工作场所早已不局限于固定的公司办公区域,类似“隐形加班”的现象越来越多。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上班时间员工要专心做工作上的事情,但下班时间是员工的私人时间。当然,有一些工作较为特殊,如需要不定时对接客户,需要处理一些紧急情况等,也属正常。但就算如此,用人单位也不能理直气壮地认为员工必须“随叫随到”,更不能把员工当“杨白劳”,不依法依规给予员工加班费或补休。领导安排布置工作等,应该在上班时间完成,尽量不要在下班之后打扰员工,对于领导要求加班的无理要求,员工也有拒绝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公司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因此,该公司的申辩理由未得到法院支持。
“隐形加班”比摆在台面上的超时加班更加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一方面,“隐形加班”更难发现,更难留下超时加班的证据,给劳动者维权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隐形加班”往往不会被用人单位算作加班,成了“免费劳动”,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下班后的“隐形加班”不应成为“义务劳动”。要用法治“划线”,让“隐形加班”显形。要厘清劳资之间的权利义务,“回工作微信算不算加班”,要有明确界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界定下班后“隐形加班”的工作时限、性质等。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治。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同时认识到,让员工劳逸结合才能让工作事半功倍。不懂得体恤下属,不懂得尊重劳动者,又如何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这样才能更好防范被“隐形加班”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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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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