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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近段时间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不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打响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组合拳。
2023年5月8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沈岙村环进南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处存放有科盛树脂、处理剂、清洁剂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为危险化学品,温州市瓯海仙岩某鞋料经营部租用该地作为实际经营仓库,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核实后,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化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万元。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三)项:【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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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9 1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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