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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晚报
网购商品并非都能“七日无理由退货”
拆开的盲盒福袋可不予退换
本报讯(记者徐慧瑶)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则,“七日无理由退货”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天,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了解到,随着网络消费渠道日益多元化,“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盲盒等新型商品能否退货成为争议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对普通服饰、鞋类商品等非“不宜”退货商品,也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对于门票、盲盒、福袋等新类型商品,是否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常常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
在李某诉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商家宋某在其出售的汽车模型的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不支持7 天无理由退货”。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汽车模型根据商品性质,不属于不宜退货的情形,所以支持了消费者李某“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诉求。
而在韩某与某文化创意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文化创意公司明确告知韩某购买的“福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福袋前明确提示“是否确认拆袋”。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在韩某通过拆“福袋”知晓商品系列款式的情况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规则,故驳回韩某退款的诉求。
法官表示,互联网销售的盲盒类商品,经营者充分告知提示,且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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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4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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