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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董晗萱)1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辖内互联网贷款催收全流程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催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各机构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催收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催收行为管理,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做好外包催收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
此外,《意见》强调,各机构应加强外包催收穿透管理。应审慎选择外包催收机构,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至少应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催收作业系统、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无不良从业记录。应对外包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评估,对不满足准入条件的外包催收机构予以清退。对准入权限在总行的机构,应配合总行做好催收机构准入前评估、现场评估和清退等工作。
《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浙江辖内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浙江辖内银行信用卡催收工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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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9 0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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