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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吕梁日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 11号)文件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且年度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除外。 初次名录信息填报时,企业应向受理名录登记业务的银行提交有企业盖章版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版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遵守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负责,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讹。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将收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回执》,包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下称“数字外管”平台)的企业管理员账号用户名、初始密码及“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地址等信息。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办理名录登记后,如果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可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在银行可受理名录登记的机构办理名录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名录仍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交通银行吕梁分行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吕梁市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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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1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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