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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优化消费法治环境 助力激发消费活力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3-15 13:07:00 来源:上游新闻

消费活力的释放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年来,江苏法院不断探索消费维权工作新举措,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综合保障网络,江苏消保委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构建维权直通渠道。2023年,全省法院受理涉消费纠纷3.9万余件,较前年下降13.3%;全省消保委组织共受理维权投诉23.9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亿元,有效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和扩大,为支撑国民经济回升向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聚焦消费新领域

共享经济作为近几年持续快速增长的消费新领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该领域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案例一涉及的共享充电宝,其作为共享经济浪潮下的标志性产物,因便利性和经济性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也频频因为涨价、充电慢、归还难等问题引发消费者不满。

在一起共享充电宝默认开通包月服务引发的群体性消费投诉中,常州市新北区消协经调查后认为提供充电宝服务的公司存在约定不明确、隐藏消费陷阱、捆绑默认开通会员等不当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消协充分沟通协调,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立即解除包月服务,退还消费者的押金,同时在充电宝手机操作界面增加使用方法和解约方式,通过加粗字体提醒、延长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等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消协的这次调处不仅解决了个案问题,还一并规范了公司的经营,避免今后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近年来,宠物消费快速增长,据统计,中国宠物经济产业规模目前已达数千亿元,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愿意花在宠物身上的时间和金钱也越来越多,这种趋势为宠物服务市场带来了巨大发展空间。然而,该行业发展尚处初级阶段,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

在发布的案例二陈某诉某宠物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宠物医院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宠物开展手术治疗导致宠物死亡,法院依法认定宠物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其向消费者赔偿财产损害并酌情支持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与精神利益,提醒宠物服务业加强自律、规范经营。

二、关注消费新模式

随着网络消费的不断升级迭代,出现了通过参与网络拍卖购买大件消费品的消费新场景,但网络拍卖在带来消费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暗箱操作、信誉缺失等诸多问题。在案例三王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中,拍卖公司指示工作人员暗中参加竞拍哄抬竞价,导致消费者丧失以更低价格成交的机会,法院依法认定拍卖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警示网络拍卖行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

汽车是老百姓重要的大宗消费项目,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规模日益壮大。由于二手交易市场存在相对较多的以次充好欺诈买家、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难以形成放心消费环境,如何规范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成为二手市场持续发展所需解决的问题。

在案例四李某诉某二手汽车服务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营者利用手写合同条款排除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法院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对实施欺诈的经营者施以惩罚性赔偿,坚决否定经营者通过合同条款逃避法定责任的做法。同时,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告知相关案件情况,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二手车市场销售行为,防止此类纠纷再次发生,得到被建议单位的积极响应。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规模日益扩大,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隐患。因预付式消费周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通过变更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方式拒绝履行义务甚至变相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案例五徐某诉某健身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健身房经营者在股东变更后要求老会员额外支付费用的做法构成违约,警示经营者应当树立契约精神,守法诚信经营。

在案例六宋某诉某科技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电商平台店铺承诺“假一赔十”,又利用格式条款将“假一赔十”规定为赔偿只能在平台使用的现金券以限制自身责任,但对该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依法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消费者有权得到十倍现金赔偿,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同时,鉴于该电商平台饱受平台内经营者售假困扰,法院从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制裁三个方面向电商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该平台迅速组织风控部门进行专题研究,修改电商入驻平台规则,强化技术审查手段,完善平台商家审查监督机制和售假制裁规则,有效减少了消费纠纷的产生,体现了预防在前的能动司法理念。

三、展现解纷新格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2023年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与全省调解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调解优先理念,充分发挥各类调解力量作用。除了前面介绍的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例外,在案例七太仓市消保委处理的一起二手车消费纠纷中,消保委联合苏州市二手车业商会,并邀请二手车鉴定专家共同形成多方化解合力,最终解决了投诉人对车辆质量的疑惑,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另外,在案例八的一起新能源汽车故障引发的消费纠纷中,连云港市消保委联合汽车维权专家团、《3•15曝光台》栏目组及媒体记者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充分发挥专业意见作用和媒体监督作用,最终促使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原价退车。这两个典型案例,都充分展现了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非诉解纷的多元化解工作成效。

四、展示公益诉讼新作为

近年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聚焦食品安全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随着新消费的发展,一些新领域的行业乱象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愈发显现。例如随着医美行业的快速兴起,无证经营、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问题也逐渐显现,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在案例九的一起假冒医美器械引发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南京铁路检察院建议省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省消保委高度重视,在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迅速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公益诉讼制度作用延伸进新领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着眼权益保护新方面

随着时代进步,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不仅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对个人尊严等人格权益也越来越重视,司法审判对此应当积极回应。

在案例十叶某诉孙某等人格权纠纷案中,理发师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拍摄的剪发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公开,消费者认为上传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判决理发师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彰显了民法典全面加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宗旨。

江苏法院将继续加强与消保委等相关单位的协作,共同构建良好消费法治环境,为激发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能贡献司法力量,让更多的消费者买的舒心,更买的放心。

通讯员 苏高轩

编辑:汤心慈

责编:张沛肖玲

审核:袁享林

编辑:成聚仁责编:张沛 ,肖玲审核:袁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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