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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冯海宁
男子在室内恒温游泳池溺水,游泳馆救生员低头似在玩手机,未注意到溺水情况,9分钟后才实施救援,最终男子溺水身亡。这是近期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某会所内公共泳池的一起溺亡事件。当地相关部门向媒体表示,游泳池运营方已承认失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目前,事件相关方仍在沟通协商中。(6月29日《法治日报》)
游泳早已成为大众运动项目,炎炎夏日更是游泳高峰期。但同时,游泳又是一项高危运动项目,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第一项就是游泳。然而种种迹象显示,室内外游泳池的安全保障不容乐观。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5.7万人死于溺水,其中不少悲剧发生在泳池。为确保公众游泳安全,《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规定,包括救生员在内的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而且,救生员只有通过了游泳和溺水施救技能测试后,才能拿到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专业救生员,其要求非常严格,考证的内容不仅有基本业务知识,还有实际操作技能,包括急救常识的培训,且拿到救生员证后,每年还需要年审。此外,按照规定,每个正规的游泳场馆都必须按比配备合格的救生员。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国家规定落实严重“走样”。报道显示,一些游泳场所出于成本考虑没有配足救生员,或者让救生员身兼数职;而代表救生员职业能力的资格证书,在网商花费几百元便可买到假证;明确规定的救生员资格证年审制度,也成了一纸空文……当游泳场所不能配足救生员,自然不能保证公众游泳安全。当救生员埋头玩手机注意力“偏航”,更容易发生泳池溺亡事件。
从监管角度来讲,有关部门当持续发力,规范行业从业行为。各地要对游泳馆和救生员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摸排,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游泳馆依法处置。能改正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达到要求再营业,倒逼游泳馆规范安全管理。从游泳馆角度看,经营主体应负起责任,不能为节约成本而放松安全管理,游泳池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救生员职业资格证方能担任,在暑期游泳者暴增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从游泳者角度而言,为了生命安全考虑,要尽量选择符合规定要求的游泳馆。媒体揭露的相关问题,可作为游泳者判断游泳馆安全保障是否到位的参考。
作为泳池救生员,既要对游泳爱好者生命安全负责,也要加强职业道德,对自己的职业负责,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别让安全“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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