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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一起交通事故原告索赔7万仅获1万赔偿
法官:索赔项必须有充分证据 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西固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7万仅获1万赔偿。
2022年初,王某驾驶的微型货车与同方向宋某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肩部、肘部、右踝关节损伤。出院后,宋某又自行前往某鉴定机构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按181天计算。”2022年6月,宋某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及康复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金额共计7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王某对自己因驾驶不慎撞伤宋某的事实不予否认,也愿意尽力赔偿宋某的损失,但他认为宋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明显超过了其实际损失,所以才拒绝赔付。随后,办案法官就原告主张的赔偿内容一项一项与双方当事人核对,发现原告宋某除了提供了其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缴费单据之外,再无提交其他证据,而原、被告双方又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最终破局。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的所有赔偿项目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宋某主动对其受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但由于该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且鉴定意见中缺少伤残评定的内容,故原告主张“按照181天计算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主张缺少事实根据,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于有医院出具的缴费单据作为凭证且被告未提出异议,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中缺少医嘱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未获支持;至于误工费和交通费,由于原告没能提供误工证明和交通票据,办案法官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标准和实际产生的通行费用确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
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宋某赔偿损失12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赔偿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赔偿的数额应当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责任的一方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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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1 07: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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