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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罗氏虾、鲜百合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01-04 17:19: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3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期)。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罗氏虾、鲜百合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6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7期)》,其中涉及我市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好邻里福瑞农贸市场1FB19、1FB20毛广侠销售的罗氏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900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凤山路分公司销售的鲜百合,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2公斤,共计9.2公斤,货值198.9元;已销售9.2公斤,共计9.2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境镉富集所致。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进行了召回。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常州武进区牛塘乐康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猫耳朵(香辣味)(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6公斤,共计7.6公斤,货值255.36元;已销售7.6公斤,共计7.6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了采购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4、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竹山路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公斤,共计9公斤,货值212.4元;已销售9公斤,共计9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南京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4公斤,共计5.4公斤,货值142.2元;已销售5.4公斤,共计5.4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6、南京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938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7、南京市南京好官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90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8、南京市江苏伯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15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雨花台区雨花街道办事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9、南京市江北新区合悦福百货超市店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和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5公斤,共计4.5公斤,货值35.82元;已销售4.5公斤,共计4.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2元;罚款1000元。

10、南京市秦淮区刘启华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罗氏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8.5公斤,共计8.5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8.5公斤,共计8.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1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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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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