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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茂、林某华涉嫌盗窃罪一案在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林某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林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三元催化器是安装在汽车排气系统中最重要的机外净化装置,可将汽车尾气排出的有害气体通过氧化和还原作用转变为无害气体。因能够提炼贵金属,三元催化器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饽饽”。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茂伙同堂兄林某华在瓮安县14家汽车租赁部租赁汽车32辆,用廉价的三元催化器将所租赁车辆的三元催化器拆卸后更换,并将所换三元催化器售卖获利53900元,2人扣除廉价三元催化器成本后平分利益。经鉴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30745元。案发后,2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瓮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茂、林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行为。瓮安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李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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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1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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