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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市市场监管局
“瓶灶管阀”部分典型案例公布
□纪哉
连日来,我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瓶灶管阀”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抓好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灶管阀”产品流入市场并进入使用环节。现公布一批“瓶灶管阀”典型案例。
案例1.射阳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8月2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该县燃气安全检查小组反馈的线索后,当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该充装站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调取当事人气瓶充装录像,查实“2023年8月2日上午7时许,周某携带气瓶到当事人处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过程中充装工未按规定实施液化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此外,经充装录像视频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上午5:30—7:30以及8月2日上午5:30—7:30期间,在气瓶信息查询系统中分别少记录了10只和7只钢瓶信息。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1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盐都某液化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案。
2023年7月4日,根据举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充装台正在充装标有外地充装单位二维码钢瓶。经查,已充装好的标有外地液化气充装单位二维码钢瓶共计127只,其中15kg液化气钢瓶118只,50kg液化气钢瓶9只。充装工人用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钢瓶条码输入充装系统对涉案液化气钢瓶进行了充装。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液化气钢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液化气钢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条第(5)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2023年8月16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重作出罚款14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东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充装案
2023年6月2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同日立案。经查明,该公司2023年6月4日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显示,当日气瓶充装前检查数量为169,充装汇总量为174,充装后检查量为116。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气瓶信息采集器损坏,未能对当日气瓶进行全部信息采集,也未对充装完成的气瓶进行信息补录,气瓶充装过程中未对部分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
另查明,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函件中反映的该公司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行为,公司负责人表示2023年6月19日充装了7只未在该公司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该公司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东台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罚款150000元。
案例4.滨海某灶具电器专卖店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3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瓶灶管阀”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该县东坎镇某灶具电器专卖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4台,均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经查,涉案货值金额350元。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不符合规定的4台燃气灶具,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响水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调压器和专用软管案
2023年7月28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响水县陈家港镇某五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减压阀均可手动调节,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的规定;燃气具连接用软管均未标注产品标准号、制造季度和年份、使用期限等信息,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第6条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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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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