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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海日报
醉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
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本报讯(记者 罗远燕 通讯员 申江慧)2月17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并依法当庭宣判,2名被告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和拘役5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小车搭载张某甲沿国道325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合浦县闸口镇闸口村委会虾公冲村路段时,与由符某驾驶的相向而行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张某甲、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3mg/100ml。案发后,张某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和张某一样“以身试法”的还有被告人蒋某。2022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合浦县城至大江村公路,由北往南行至百农科技合浦分公司门前路段时,与正在前方道路右侧步行的花某发生碰撞,造成花某和蒋某受伤倒地,轻便摩托车损坏。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该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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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10: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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