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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2〕59号)。涉及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炙甘草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2〕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药监药罚〔2022〕59号
当事人
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5696205425M
法定代表人
沈克雄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炙甘草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批号210801炙甘草0.615kg;
2.没收违法所得682.78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682.7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备注
当事人: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05696205425M
住所(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荷叶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沈克雄
2022年7月21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抽检不合格报告书的报告》及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YP2022W0198,标示生产单位:长沙市浩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长沙市天心区富兴楚仁堂大药房,品种:炙甘草,批号:210801,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炙甘草应为劣药。2022年7月26,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申请。2022年9月1日,收到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80004),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生产了批号为210801炙甘草25.00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8元/kg,销售总金额700.0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0.615kg。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炙甘草的违法所得为682.78元,货值金额为7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7张、《批号210801炙甘草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成品出入库分类账打印件2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10801炙甘草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P2022W0198),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P202280004),证明批号为210801炙甘草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59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210801炙甘草0.615kg;
2.没收违法所得682.78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682.78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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