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据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官网公开信息,近日,因违反《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小学被邯郸市丛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27853.05(贰万柒仟捌佰伍拾叁元零伍分)。于2026年1月10日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邯丛综罚决﹝202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丛台区和平小学违反《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内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图源:信用中国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邯郸市丛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邯郸市丛台区和平小学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2.785305(贰万柒仟捌佰伍拾叁元零伍分)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1月5日。

图源:启信宝
启信宝显示,邯郸市丛台区和平小学(曾用名:邯郸市丛台区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是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崔娟,地址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注册资金264万人民币。
来源:信用中国、启信宝
联系方式:hbpd@eastdaymail.com.cn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6-01-12 17:45:03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