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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导读:演艺经纪合同涉及演艺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在较长时期内的演艺培训、形象包装、宣传推广、演出安排、商业运作、收入分配、行为约束等一系列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和约束属性,并非合同双方简单的利益交换,而是需要双方能够长期协作、相互配合,方能共同达成各自的合同目的。现实生活中,为了趁早出名,有些未成年人在家长的安排代理下,成为了演艺经纪合同的签约主体,还遇到一些“成长中的烦恼”……
基本案情
“我想要回家读完高中”。说这话的是今年正在读高中的王小乐,他在未满16周岁时,便在父亲的确认下与浙江杭州某文化公司签订了长期《演艺经纪合同》,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少年“练习生”。但在双方签约后,该文化公司未能提供理想的文体培训条件和良好的学习安排,导致小乐进入高中阶段后的文化学习基本停滞。
“小乐如果继续在这个公司里从事演艺学习和活动,既不能接受基础的文化教育,也无法继续专心深造演艺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他今后的人生道路。”王小乐的父母和小乐都想要解除合同,但几番沟通下来,均遭到文化公司拒绝,双方也陷入僵持状态。后王小乐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王小乐与文化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
“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小乐的正常学习成长。小乐想认真学习文化知识,也想参加高考,我们不想僵持下去了。”庭审中,小乐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称,“我们向公司发送过律师函了。目前,小乐离开杭州回老家读书已经一年多了,期间没去过公司了”。
“我们双方签订过合同,你们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杭州某文化公司称,作为违约方,王小乐不享有解除权,而且公司为培养王小乐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高昂的经济成本,王小乐应当按约配合公司的演艺计划和培训安排,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查后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现在双方已经缺乏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信任基础,且演艺经纪合同涉及演艺人员的人身属性,在王小乐不予配合履行的前提下任意一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同时,王小乐系未成年人,合同继续履行必然影响王小乐完成高中学业,进而可能影响其今后更长时间内的人生规划与发展,故从保障王小乐受教育权的角度出发,合同也不适宜继续履行。
综上,法院对王小乐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判决予以支持。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不提供合同约定的保障条件,故解除合同不影响王小乐作为违约方需要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因本案中文化公司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未提出违约赔偿的反诉诉讼请求,故文化公司后续仍有权就王小乐的违约解除合同行为另案主张赔偿。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些家长抱着 “出名要趁早”“出道趁年少”的观念,为未成人子女在中小学阶段就早早安排了“练习生”成长规划。需要注意的是,演艺经纪合同往往是长期性合同,合同期限动辄五年以上,一旦签订就框定了未成年人较长时间的成长方向。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应审慎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在签约前作长远规划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如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擅自毁约,即使法院最终支持解除合同,但作为违约方也需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演艺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应以“读书无用”“流量至上”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人生观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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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3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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