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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杨文明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了《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共十八条,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工作。《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等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
《办法》明确了建设类补助资金用于公建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提质改造,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老年幸福食堂建设等。
此外,运营类补助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和综合责任保险补助等。惠民类补助资金,用于发放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资金,用于开展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含老年优待服务、关爱服务),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老年人托管等。
《办法》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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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6 1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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