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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未获许可擅自采矿导致国家矿产资源受损
广西三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获刑
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莫某、岑某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7月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莫某、岑某和陆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桂平市某处的一个鱼塘旁采挖白云岩。经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6189立方米,矿石量17056.88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89966.96元,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13.64万元,损害修复评估费用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莫某、岑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某、莫某、岑某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致使国家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岑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莫某、岑某共同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89966.96元、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13.64万元、损害修复评估费用6万元。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了8万元,余款406366.96元,由被告人张某、莫某、岑某继续共同赔偿,缴入国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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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6 0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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