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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网络犯罪、校园欺凌……江苏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发布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5-31 19:38:00 来源:上游新闻

5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其中涉及依法严惩侵害涉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校园欺凌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案例1:依法严惩侵害涉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在某短视频APP上散布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虚假信息,骗取未成年人信任后,诱骗未成年人为此支付大额费用。叶某某又以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需要实名认证为由,欺骗多名未成年人提供其父母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窃取账户内较大数额财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多名未成年人支付大额费用,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叶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账户内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叶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日益多发。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突破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限制的心理和安全意识不强等弱点,翻新犯罪手段,实施侵财犯罪。

人民法院对此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犯罪依法惩处,一方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警示未成年人提高防骗意识,安全使用网络,教育未成年人需遵守网络使用的有关法律规定,防范网络沉迷。同时,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加强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正确使用网络。

案例2:依法惩治绝不纵容 源头预防校园欺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均系某学校未成年在读学生。上学期间,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先后4次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无故殴打、辱骂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校园管理秩序亦受到较大影响。案件审理期间,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监护人共同代为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三人的监护人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宣判后,人民法院向学校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综合施治形成合力,源头预防校园欺凌。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欺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欺凌,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惩处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促使三名被告人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矛盾有效化解。人民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并主动与社区、学校对接,积极落实缓刑期间的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该案警示校园欺凌者将受到法律惩治,体现了对被欺凌者的保护,教育指引未成年人向善向正,不做校园欺凌实施者、参与者和旁观者。

案例3:宾馆未履行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义务需依法担责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吴某与未成年人郭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相约在某大排档吃饭。为达到与郭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吴某将郭某灌醉,并带至某宾馆住宿。某宾馆只登记吴某身份信息,未登记郭某身份信息,亦未核实二人关系及联系监护人,即为二人办理入住。吴某趁郭某醉酒无意识,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离开现场。次日,郭某被发现在宾馆房间内死亡,经鉴定,郭某系严重醉酒后呕吐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后吴某以犯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宾馆因未按规定查验、登记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郭某父母以宾馆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宾馆对旅客住宿必须登记身份信息;如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某宾馆为吴某、郭某办理入住时未履行前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郭某遭受吴某侵犯,因严重醉酒无人照看而死亡,判决某宾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强化对宾馆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入住宾馆的风险防控,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该案依法判决宾馆因未履行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旨在引导旅馆业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规范入住程序。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宾馆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以案为鉴,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案例4:督促离婚父母当好合格家长 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刘某与吴某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后二人感情不和,刘某将小女儿交由其父母照看,自己赴外地工作。吴某经常加班,对大女儿照料不周,导致刚步入小学的大女儿出现强烈厌学情绪。2024年3月,刘某至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吴某和刘某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两个女儿的抚养归属争持不下。吴某称其工作强度大,长期处于焦虑状态,无法抚养女儿;刘某称其本人在外地工作,精力有限,不能同时抚养两个女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告诫二人,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大女儿正处于幼儿园向小学转变的过渡时期,父母应加强和孩子沟通交流,帮助其发现问题、解决困难;小女儿年幼,更离不开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同时提醒二人,人民法院将不定期进行案后回访,及时了解孩子们的成长动态。

最终,刘某、吴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抚养大女儿,刘某抚养小女儿,二人表示今后会相互协商配合,确保孩子们不因父母离婚而缺爱。

【典型意义】

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促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向离婚夫妻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夫妻双方离婚后共同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引导和督促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同时,本案也提示全社会都要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有机衔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案例5:“司法+N”联动救助 为困境儿童点亮希望之光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倩系9岁学生,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平时忙于生计,对小倩疏于关心。被告人林某某是小倩的邻居,先后3次以给小倩看病、抹药为由对小倩实施猥亵。小倩因遭受性侵及家庭环境等因素精神抑郁,因此休学。

【裁判结果及救助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林某某多次猥亵儿童,后果严重,依法从严惩处,对林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鉴于小倩的心理状况和家庭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启动“司法+N”联合救助机制,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多元化帮扶救助,主动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提供经济支持。

同时,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对受害儿童全面救助:一是联系当地心理协会进行心理治疗服务,借助专业力量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二是联动妇联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对被害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三是沟通教育部门完成转学安置,为被害人营造更宽松的康复环境。小倩目前已经完全康复,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案涉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不仅着眼于未成年人面临的急迫困难,更着眼于其身心健康和长期生活保障。

近年来,江苏省法院充分利用司法救助制度,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协调配合,将主动救助、联动救助一体推进,给予困境儿童全方位救助,建立了“司法+N”联合救助机制,强化司法救助与民政等部门困境儿童保障机制衔接,确保不遗漏每一个需要帮助的案涉孩子。“司法+N”联合救助机制,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救助效能,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融合互动,为困境儿童点亮希望之光。

文/苏高轩

编辑:胡苏责编:周希 审核: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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