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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石油逾期交付 被索赔巨额违约金
法院这么判
蓝莹 永法
合同中,买卖双方常常会约定迟延交付、履行瑕疵时的违约责任,但当违约金额明显过高时,违约方是否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石油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22年7月,浙江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油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能源公司向石油公司销售3000吨油品,合计金额2292万元。
在石油公司支付预付款458.5万元后,能源公司却没能在约定时间内备好货品。按约定,后者将面临日5%的延期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石油公司甚至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能源公司按货款总额支付20%的惩罚性违约金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份合同变更协议,修改了原合同中的油品售价、交货数量等事项,约定能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提供1300吨油品,双方履行该变更协议后,债务结清,原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然而,到了约定变更后的交货日当天,石油公司依旧未能收到装货通知,遂于2022年8月31日向能源公司发函告知合同变更协议解除,将按照油品购销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能源公司收到函件后未提出异议。
经再次函告,石油公司终于在2022年9月6日提货1196.96吨油品。
就能源公司的违约行为,石油公司于今年2月17日向永嘉县法院起诉,提出能源公司本应支付按货款每日5%计算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及惩罚性违约金货款的20%,共计8621万余元。现其主张将违约金调整为货款的30%即687.6万元,抵消货物尾款后,被告尚需支付231.52万元。
能源公司对此表示异议并提出反诉,认为双方均未完全履行本合同,不应由自己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之约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减少。并请求法院判令石油公司按合同变更协议的油品售价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油公司与能源公司约定的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卖方未能按约交付货物,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现石油公司既主张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又要求能源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显然过高,应予调整,综合考虑本案情形法院酌情确定能源公司承担违约金458.4万元(2292万×20%)。同时在石油公司发函告知合同变更协议解除而能源公司收到函件后未提出异议时,合同变更协议已然解除,针对已经交付的货品价格,应以油品购销合同约定为准,扣除预付款,石油公司应继续支付1196.96吨油品的剩余货款455.97744万元。
两项相抵后,永嘉县法院最终判决能源公司向石油公司支付2.42256万元。
释法
本案中,油品价格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段时间内可能会产生较大幅度波动,故而买卖双方尤其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品。若未按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的确认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直接约定发生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二为合同通过约定损失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均可请求法院适当调整,至于具体的认定应以损失范围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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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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