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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肖老先生与老伴范老太共生育一子肖某甲、一女肖某乙。肖老先生夫妇早年去日本工作,多年来积攒了较大一笔财产。2022年4月,范老太因病过世,在国外生活的子女回国为老太办理了后事。经商议,子女决定放弃继承,属于范老太的遗产均由老父亲一人继承。2022年7月,肖某甲和肖某乙到上海某公证处做了公证,主要内容是二人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由父亲一人继承。
公证书做好后,肖某甲和肖某乙仍回国外生活,肖老先生一人留在上海。一次偶然的机会,肖老先生认识了50多岁的余某,不久开始同居。余某提出,要求与肖老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结婚。肖老先生为此打电话将自己要结婚的事告诉了子女。
很快,肖某甲和肖某乙飞回上海,要求肖老先生不要与余某结婚,并告诉肖老先生,他们之所以放弃继承,前提是肖老先生不再结婚,现在肖老先生决定再婚,就是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他们有理由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反悔。见肖老先生不为所动,肖某甲和肖某乙干脆将老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个人平均继承母亲的遗产。
肖老先生接到法院传票后找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对本案做出了如下分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本案中肖某甲、肖某乙想通过诉讼干涉肖老先生的婚姻自由,法律不予支持;其次,肖某甲、肖某乙称,肖老先生不再结婚是他们二人放弃继承的前提,他们的这个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公证书中没有此项内容;第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反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
综合上述理由,肖某甲、肖某乙已经放弃继承,他们再要求法定继承母亲的遗产,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后肖老先生委托我们指派的律师代为应诉。律师调取了肖某甲、肖某乙公证的相关资料,证明其二人已经放弃了对母亲所有财产的继承。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支持了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论肖老先生是否想要再婚,都不能成为子女放弃继承的前提条件。肖某甲、肖某乙放弃继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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