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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刑作为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罚种类,其用刑方式的特殊性和惩罚效果的公示性决定了其独特的历史影响和价值。从尧舜禹时期的象刑,到夏代之后墨刑、髡耐刑,再到汉文帝改革之后逐渐演进而成的流刺刑等以羞辱为主要内涵的刑罚。
历时四千余年,源远流长,有着浓厚的历史根基。其所包含的报应犯罪、惩戒和防阻犯罪、宽宥或赦免轻罪、安抚民心、平民愤、恢复和谐等影响亦无可否认。
一、对受害者的安抚作用
刑罚的适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恢复社会和谐,耻辱刑对于恢复和谐存在很大的优势。在当代刑罚价值论中,关于刑罚功能的类别八功能说,其中包括安抚功能。
所谓安抚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缓解被害者及其亲友的巨大痛苦及对犯罪的仇恨感,使他们愤懑的情绪受到慰藉,伤痛的心灵得到安抚。
在古代社会,人们的宗法伦理、家族观念重,受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深远影响,耻辱刑对犯罪者留下的印记更加体现在对犯罪人精神上的摧残。可以说,精神上的残害才是刑罚报复的真正目的所在。耻辱刑的施行正是对犯罪人加以精神层面上的损害。
从而使受害人精神上的到抵偿和安慰,满足受害者要求重惩罪犯的强烈心愿,安抚民心,平息民愤。当受害人的精神需求受到满足的时候,就不会要求严惩罪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刑罚的宽缓化。
二、促进中囯古代刑罚体系宽和化
自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建立以来,中国古代刑罚演进的总体发展趋势是逐渐趋于宽和的。从奴隶制五刑的墨、劓、刖、宫、大辟发展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残酷的刑罚逐步被废除,取而代之的刑罚方式则更为接近当代刑罚理念。
在这一演进过程中,中国古代耻辱刑的适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基于耻辱刑不仅仅是在于给予犯罪者心灵上的重创,惩戒和预防犯罪。更是相较于其他刑罚方式,如生命刑、劳役刑、自由刑等。
它所造成的事实上的损益是最小的,促进了刑罚的宽和化,就这一作用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轻刑单独适用、作为重刑的替代刑、作为死刑的替换刑等,减少了重刑和死刑的使用频率。
1.耻辱刑作为轻刑单独适用
中国古代耻辱刑中有许多刑罚方式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并且一般适用于较轻犯罪或恶性不重、并非惯犯的人,体现了对轻罪的一种宽宥化惩罚。如在尧舜禹时期,象刑作为一种轻刑适用于华夏族内部矛盾的解决。
通过对犯人衣冠服饰的改变,使其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精神压力,进而达到惩罚犯罪、教化百姓的目的。又如髡刑、耐刑的单独适用丰富了刑罚处罚的等级差,使一些触犯了轻罪的犯人免遭肉体上的伤害。相比将头发全部剃光而言,仅剃去鬓毛而完其发的完刑体现了刑罚的宽和。
通过羞辱或侮辱罪犯为主要刑罚目的的耻辱刑达到了用较为轻缓的刑罚方式使罪犯和民众的内心上受到足够的震撼作用。中国古代耻辱刑以较为温和的手段惩阻或控制犯罪,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代耻辱刑的宽和化进程。因而部分耻辱刑也受到了古代一部分思想学派的推崇。
2.耻辱刑作为重刑的替代刑
中国古代耻辱刑在对于王公贵族犯法的适用方面,时常作为对于更重的刑罚的替代刑。如在周代,髡刑可以作为宫刑的替代刑存在。《礼记·文王世子》中记载“公族无宫刑”,即如果贵族犯了需要处以宫刑的罪名的时候,由于“受宫刑者绝生理”,影响到贵族繁衍后代,延续子孙。
因而不能适用宫刑,而是以“髡去其发”作为替代刑。《隋书》中记载,南朝梁时,“遇赦降死者,黥面为劫字,髡钳补治锁士终身。”,此为以墨刑、髡刑等刑罚的结合以代替死刑,体现刑罚的宽宥。
在清代时,以耻辱刑代替流刑徒刑。《大清律例》中规定“凡旗人犯罪,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即以枷号这种较轻的耻辱刑来替代原本较重的刑罚,体现恩惠宽宥。
虽说在古代,可以以耻辱刑作为宽宥的往往是一些达官贵族,或是作为民族特权的表现,但也不排除存在一些适用于百姓的耻辱刑替代刑。尤其是在古代,对于官僚贵族而言有“赐死而亡戮辱”的惯例优待。
如议、请、减、当、免、赎等特权,而对于小老百姓而言,以耻辱刑代替徒刑和流刑的模式,在更大程度上使他们减少了受更重刑罚的机会。因而中国古代耻辱刑的适用对刑罚宽和化起到了不可忽略的推进作用。
3.耻辱刑作为死刑的替换刑
中国古代耻辱刑还时常作为死刑的替换刑而存在,如《三国志》中记载,曹操下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于是将士们都纷纷下马,一个接一个的小心走过麦田,然而由于麦田里忽起一只鸟,惊到了曹操的马,“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
对此,曹操曰:“制法而自犯之,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作为将帅不得已自杀,但又必须施以一定的处罚。于是“因援剑割发以置地”,以割发代替死刑。
汉文帝刑罚制度改革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将已经发展的非常细致的墨刑、劓刑、刖刑全部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较为简单粗暴的髡钳城旦舂、笞三百、笞五百和弃于市,因而引起了许多人的反对。从《汉书》的作者班固到宋代的曾布,主张恢复肉刑者,代有其人。仅《晋书·刑法志》里记载的就有九次。
虽然主张恢复肉刑者的理由各种各样:如肉刑乃古圣先王所制,必有深理,不应废除。肉刑对犯罪分子和其他人都具有警诫、威慑作用。复用肉刑,消减死刑,能够保全人口等等。
但究其根本原因则主要是在于形制不成差等,而使罚不当其罪,生刑过轻,死刑过重。虽然没有恢复肉刑,但也着实促进了刑罚的细化,最终逐渐形成体系完整的封建制五刑。这其中耻辱刑的缓冲作用功不可没,如墨刑演化成刺配刑作附加刑,宫刑、劓刑、斩右止作为死刑替代刑而被短暂的复用等。
三、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
中国古代耻辱刑一直被现代人所诟病的地方就在于其刑罚执行手段之残酷,以残害犯罪者的肢体发肤为刑罚手段,给其留下终身难以磨灭的印记,终身受到社会上异样眼光的审视,感受万般耻辱,斩断了犯罪人得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使人人对其极歧视的眼光视之,更是敬而远之,充分体现了这种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刑罚的威慑功能。耻辱刑对于犯罪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犯罪者的特殊威慑作用,二是对于想要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
第一,特殊威慑功能。所谓特殊威慑,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耻辱刑,而达到使其不敢再犯的效果。中国古代耻辱刑通过其特殊的行刑方式,处罚犯罪人的羞耻感,对其犯罪行为加以惩戒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如早期耻辱刑墨刑,其行刑方式是在犯罪者身体上,往往是面部和颈部,刺上印记,再加之以墨灌之,在创口愈合之后形成特有的犯罪标志,这一来不仅使受刑者在肉体上遭受痛苦,更是给其带来了强烈的精神痛苦。
第三,加之,受墨刑者往往会选择足不出户或者常年用衣帽头巾遮住犯罪标记处,因为也从客观上降低了其犯罪可能性,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一般威慑。所谓一般威慑,即对社会大众而言,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让观者触目惊心,让蠢蠢欲动的不安躁动分子放弃犯罪的念头。耻辱刑在这一方面则效果甚好,这是基于耻辱刑的特征就是将受刑者公之于众。将受刑的标记暴露出来,使其遭受公众的唾弃,产生羞辱感。这一举措同时也能够使大众引以为戒。
如墨刑、劓刑、刖刑、髡刑都是在犯罪者面部、颈部或身体显著部位留下犯罪的标记,难以消除,无论都走到哪里都直观的向世人传达其曾犯罪受刑的信息。这一方面防止了犯罪者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时刻警醒大众犯罪的后果。
四、总结
中国古代耻辱刑一直被中国古代历代统治阶级所青睐,说明通过利用人们的羞耻之心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当代社会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人们耻感文化的培养,使人们能够通过自律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
通过上述对于中国古代耻辱刑的演进趋势及思想基础的分析,可以得出在中国古代社会,耻辱刑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对于耻感文化的推崇以及人们内心对于礼仪道德思想的追求。
外部和内部同时起作用,使犯罪之人遭受社会的排挤和内心的谴责,也使普通老百姓的行为受到来自社会和良心的约束。因而在当代,我们也可以通过对人们耻感文化的培养以达到震慑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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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6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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