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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调理额》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 有“ 醉酒驾驶机动车”“ 超员”违法行为均属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今年6月,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三大队根据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及自建管理平台分析,车牌号为贵F9**66号的一台七座SUV在辖区频繁进出,且每次都搭载不同乘客,长期在饭点时间规律有序出行辖区,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7月14日晚,经过数据查看,贵F9**66号晚上留宿织金县城,根据出行习惯,有可能于7月15日凌晨由织金县城到其他地方,该大队立即安排部署警力,在该车所途经的重要路段开展值守。
7月15日7时50分许,在厦蓉高速板桥停车区发现贵F9**66号车,并成功引导该车进入板桥停车区接受检查,经查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9人,车上人员均以40元、50元不等价格由织金往贵阳方向行驶,涉嫌非法营运且存在超员违法行为。当执勤民警当场向驾驶员朱某询问当时情况时,发现驾驶员朱某一身酒气,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通过对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鉴定结果为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对其涉嫌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开具强制措施,并立即按规定将朱某带到织金县中医院提取血样,作进一步地检测。经过第三方司法鉴定中队对朱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于朱某的醉酒驾驶、超员、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将是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驾驶员朱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但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的蔑视,还是制造社会不安全稳定的因素,对于朱某超员、非法营运及醉酒驾驶的行为,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不敢想象,所幸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生命只有一次,无法再重来。毕节交警请广大群众时刻牢记安全带生命带,不乘坐超员、非法营运车辆,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及时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说“NO”,确保平安出行。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田洋
编辑 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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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19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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