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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到上海网老父亲去世留下房屋遗产,其中一个女儿拿着打印的遗嘱,将五个姐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由自己一人继承。打印遗嘱虽有签名,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判决去世父亲留下的打印遗嘱无效,案由由遗嘱继承纠纷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判决由原告与其五位姐妹按份继承遗产中系争房屋的产权。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打印遗嘱又必须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六姐妹围绕一份打印遗嘱争执不下
阿芝的父亲韩老先生于2020年2月病故,其生前有过两段婚姻,第一任妻子早于1971年过世,两人共生育了6名子女,其中一人便是阿芝。1979年,韩老先生再婚,但未再生育子女,并于1998年与第二任妻子离婚。1995年,韩老先生通过动迁取得位于海鸣路的一处房屋产权。
2021年6月,阿芝作为原告,将其五位同胞姐妹作为被告,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父亲韩老先生名下的海鸣路房屋由自己一人继承,并拿出了父亲生前立下的一份打印遗嘱,里面内容包括写明该处房屋由阿芝一人继承。
庭审中,除了阿芝,其余五姐妹围绕父亲留下的遗嘱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答辩意见。其中,阿林表示自己不知道父亲立有遗嘱,就遗嘱是否有效未发表答辩意见;阿芳及阿珠要求认定遗嘱无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阿珍与阿娣则认可遗嘱有效,并同意按照遗嘱所述决定房屋归属。
庭审过程中,六位当事人各抒己见,围绕系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其中,阿珠发表了不一样的质证意见,她表示自己虽然认可遗嘱上的签名为父亲韩老先生亲笔所书,但认为该份遗嘱缺乏作为打印遗嘱所必须的形式要件:不仅只有一位见证人的签字,更是只有其中一页有父亲的签名,不符合《民法典》上规定的构成要件,故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她提交了一份父亲在世时为其所摄制的一段录音录像,以此作为针对阿芝诉请的反驳证据。
法院: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芝提供的打印遗嘱,虽有被继承人韩老先生的签字、捺印及标注的年、月、日,但仅有一位见证人的签字,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及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注明年、月、日的要求,即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而为无效遗嘱。
此外,在阿珠提交的录音录像中,韩老先生并未明确表达在其过世后对海鸣路房屋具体由谁继承、如何继承等问题,因而该份内容不具备录音录像遗嘱的成立条件,故不应视作为被继承人韩老先生的遗嘱。
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最终判决系争房屋依照法定继承处理,由阿芝等六人各继承房屋1/6的产权。
经过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打印遗嘱需要哪些要件?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颁布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还是根据打印遗嘱制作人的不同来分别确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即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遗嘱人本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的,则按照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遗嘱的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他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的,则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来审查遗嘱的效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打印遗嘱开始逐步增多,用电脑书写,用打印机打印,有着传统手写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更加快捷、方便、更加正式、美观等。打印遗嘱中都是印刷字体,印刷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无法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因此,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不至于被他人伪造及篡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民法典》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打印遗嘱实际上是由两个步骤所形成:
一、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即在书写遗嘱时,见证人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
二、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在打印遗嘱时见证人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见证人须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见证人的资格限制,同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资格限制。鉴于打印遗嘱容易被伪造,而签名的字数又较少,容易被模仿,《民法典》规定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以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
同时,最高院颁布的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遗嘱中的遗产已经在《民法典》实施前处理完毕,就不再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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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1 19: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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