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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徐保林 赵颖 张星雨
案情
某快递公司与第三人丁某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丁某承包某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某快递公司对丁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等,但某快递公司未提交与丁某之间连续的承包协议及承包结算的证据。赵某等快递员至丁某处从事快递工作,入职后被要求在某快递公司总公司开发的“掌中通”APP中完成注册手续,之后通过此网络平台开展快递信息录入、投递、查询工作,其工资亦由网络平台按日结算,当日工资于次日支付至网络平台,其提现工资时需在网络平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提现。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后,某快递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等快递员接受第三人丁某指示,按照投递或收寄的邮件量领取报酬,某快递公司并未对快递员的工资、报酬等进行管理与发放。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作为自然人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其并不能以个人名义经营快递业务,其仍需要以某快递公司的名义经营快递业务,并以某快递公司名义对内进行管理,快递员虽自备交通工具进行收递,但派送量、派送率等整个派送过程均由丁某进行严格考核。同时,根据考核结果统计发放劳动报酬,丁某对快递员作出的管理行为应视为其作出的职务行为,系经某快递公司授权对快递员的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指挥的职责,应当认定某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无法提交与第三人丁某之间实际履行承包协议的证据,且丁某一直以某快递公司的名义管理赵某等快递员,赵某等快递员的派送量、派送率等整个派送过程均由丁某进行严格考核。同时,根据考核结果统计发放劳动报酬,在某快递公司就承包及赵某等快递员明知其系个人雇佣的事实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应认定某快递公司系授权丁某对赵某等快递员的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指挥的职责。某快递公司与赵某等快递员均符合劳动法适格主体要求,赵某等快递员从事的工作为某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赵某等快递员对某快递公司形成了人身、财产及组织上的依附性,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据《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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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0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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