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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幸福肥东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3月13日,(安徽)肥东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拒服兵役青年郭某某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通报如下:
郭某某,男,汉族,肥东人,2022年5月报名应征,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役前教育训练,于2022年9月1日由肥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至63823部队。
郭某某入伍后1个月,即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3次向部队写出离队申请,无故不参加训练,经所在部队、镇武装部及其家长反复教育劝导,郭某某本人仍一意孤行,拒绝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其给予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郭某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实施如下惩戒措施:
1.县征兵办将郭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县信用建设办公室将名单上传至信用平台。
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撤销郭某某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肥东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32806元一次性罚款(肥东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6403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一月内缴清,所罚款项上缴县财政。
3.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实施,不得录用郭某某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其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县教体局不得为郭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
5.县公安局,在郭某某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郭某某办理出国(境)手续。
6.县媒体单位将其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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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7 1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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