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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西晨报
未与职工签合同 单位败诉赔钱
翔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厦门一公司被判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制图:俞建宇
晨报讯(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新春伊始,大批求职者开启职场新征程。初入职场的你是否了解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呢?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厦门一公司被判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小郑于2021年3月入职A公司,从事舞蹈教练岗位,但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底,A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消息:“根据劳动局的要求,所有人员今天跟明天必须跟公司签约劳动合同,明天下班前没有签约劳动合同的人员请自己办理离职手续……”小郑拿到合同后,认为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出异议,要求A公司修改合同条款未果。
2021年11月,小郑从A公司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郑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自小郑入职之日起,公司即要求小郑签订劳动合同,小郑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奈之下开除小郑,小郑存在严重过失,公司无需支付小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郑于2021年3月入职A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解除,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小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在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每月支付小郑二倍的工资。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重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新入职的劳动者也应当敦促和配合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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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7 0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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