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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甘肃日报
甘肃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近三年每年约有98万人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李永萍)记者从11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三年,全省每年约有98万人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占当年住院人次的 28.1%),每年报销金额约21.2亿元,次均报销费用约2163.3元,单笔最高报销金额为105.3万元。享受大病保险的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升了20个百分点,达到74.3%。
据介绍,2013年以来,我省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防止发生因病致贫返贫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推进,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全面发挥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大病保险倾斜照顾、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的作用,合力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今年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方案》共包括基本原则、保障对象、筹资机制、保障范围、待遇保障、资金管理、承办服务、监督管理和工作要求等九个方面。主要内容为:适当调整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9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15元,每人增加25元。提高保障水平,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取消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最高报销2万元的规定。统一政策标准,起付标准统一为50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60%-80%;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25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严格监督管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日常监督、保险公司内部稽核、考核评估等方式,督促各项制度落实,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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