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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4年02月08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周倩)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诉电商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电商平台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刘某多次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海外商品,其真实姓名仅在下单时向平台提供,而在收件人姓名处,刘某均使用了化名。从2021年11月下旬开始,刘某在该电商平台下单后,多次接到海外电话。当地反诈中心发来电话以及短信的提示,提醒刘某所接的极可能是诈骗电话。这些诈骗电话能够清楚地知道刘某的订单号码、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侵犯了个人隐私和个人生活安宁,刘某因此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
某电商平台认为,公司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从软件、硬件等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刘某个人信息存在物流等多个环节泄露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无证据显示诈骗方知晓的个人信息内容为电商平台所独有或者提供,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某电商平台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平台提供了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证明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推定某电商平台对刘某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支持了刘某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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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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