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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长宁法院判决一起特殊的“彩礼”纠纷,男方让女方退赔近百万元留学费用。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2015年认识了单亲妈妈刘女士,恋爱期间,刘女士称女儿出国留学,经济压力太大,以各种名目向他要钱,累计达160万,考虑到未来是一家人,张先生也很大方。其中,2016年至2017年年底,刘女士因女儿在英国留学急需学费及生活费,从张先生处拿走现金87万元。张先生告诉法官,2017年9月22日,因刘女士从张先生处取得大额现金,因此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其中对刘女士女儿留学的费用作出特别约定:领取结婚证后,张先生根据刘女士现阶段的经济状况和困境主动承担刘女士女儿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两年的英国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100万元。现在刘女士声称自己的父亲不同意他们结婚而悔婚。张先生要求她退还160万元。
刘女士父亲不同意,这婚就结不成了吗?对此,刘女士还有一个理由是,结婚的前提是要履行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因张先生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这才向她提出分手,她否认收到相关钱款。
张先生资助张女士女儿留学的费用具有彩礼性质吗,还是属于他自愿的赠与行为?张先生是以结婚为目的才资助对方的女儿,这笔留学费用很明显具有彩礼性质,现在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行为就是失去了基础。
法院审理后表示,两人订立《婚前财产约定》,明确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张先生愿意负担刘女士女儿在英国留学费用,并约定费用发生时间为2016年4月到2018年4月,结合刘女士曾说过“要不是张先生,女儿已经辍学了”,最终认定张先生已经支付了87万元,判刘女士返还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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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8 23: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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