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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9月29日公布《山西省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该《办法》。县级政府应确定国旗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社区的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由1人掌旗、2人护旗。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应当奏唱国歌,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
公民和组织可以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
县级政府应合理设置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点或者集中放置场所,指定单位应收尽收、妥善保管,定期统一处理,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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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0-01 0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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