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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扬法萱 翟进)保险人对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如何认定?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暴雨致汽车发动机进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1年7月28日,扬中市出现罕见大暴雨、大风天气,24小时累计降水量达170.4毫米。当天21时许,王某驾车途经扬中市区某道路时,因暴雨积水熄火抛锚,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
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修理,为此王某支出9万余元维修费。其后,王某就发动机维修损失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购买的保险仅为车损险,没有单独购买涉水险,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不含涉水险)中既约定保险人对因暴雨导致的车损应予赔偿,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致损免责的合同责任范围之确定,应结合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以近因原则为核心,区分“因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和“因暴雨导致的其他车辆损失”的内容,考虑实际损失的性质,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依法进行认定。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理赔款9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中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很多车主认为,只要给自己的车上了全险,就应该无论什么情况都能得到全额赔付。但应注意的是,不论是行驶中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导致熄火,还是停驶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被雨水没过进气口,只要再次进行打火启动车辆,对发动机造成损坏的,仍属于车损险中责任免除中“损失扩大”之规定。因而该情况下,即使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不可以进行理赔。正确做法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拖车服务把车辆运到相关保险公司最近的定损点,依法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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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5 1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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