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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午报
读者宁虹虹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所在公司因违法经营被行政机关强制解散。此后,公司进入了清算状态,但至今没有完成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能否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欠薪?
法律分析
宁虹虹可以以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欠薪。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或终止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对此,《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分别规定:“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即一般情况下,法人只有经过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与之对应,公司被行政机关强制解散,但由于其尚未完成清算,更没有完成注销登记,决定了其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你也因而有权诉请公司支付欠薪,公司也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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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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