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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张适清
明知朋友喝多了酒,仍将车借其驾驶上路,最终因“醉驾”双双获刑,如此“仗义”,到底冤不冤?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不久前,李某某、张某某共同饮酒后欲开车外出兜风,张某某便将租来的小型轿车交给李某某驾驶。二人行驶至银川市第二十四中学南门前路段处,车辆与道路北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经鉴定,驾驶人李某某血检中乙醇含量为130.7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作为机动车的控制人,明知李某某饮酒,仍将小型轿车交由李某某驾驶,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实际提供车辆让其驾驶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向租车公司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对李某某、张某某均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车钥匙给出去了,但责任甩不了!”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机动车驾驶人,驾车人都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不能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同时,若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威胁、刺激他人饮酒,且饮酒后未给他人找代驾,或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如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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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3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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