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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文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郭某购买了某小区住房,因未装修入住,郭某收房后一直未交纳物业费。该小区物业公司遂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交纳收房至今拖欠的物业费。郭某提出抗辩,认为未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则无需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物业服务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对小区内保洁,小区绿化管理、维护小区安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即使郭某房屋空置未入住,也应当正常交纳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支付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杨净媛
一审 方勇
二审 田洋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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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1-14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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