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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补缴)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补缴)决定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46001002036053006138-0082银行账号。当事人如不服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16号交通联合执法大楼6楼征收股
联系电话:0898-6612610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港口分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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