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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马鞍山日报
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相关情况
系长三角地区地级市首部 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杨正文) 4月22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黄英俊就《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作为长三角地区地级市首部院前医疗急救地方性法规,《条例》旨在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有效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6章35条,分为总则、体系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机制、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市、县(区)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本市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由市紧急救援中心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接报调度能力建设,提升科学调度和院前急救信息化水平,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并与“110”“119”“122”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急救联动机制。
《条例》对医疗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作出规范。《条例》规定,城区服务半径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其他区域服务半径十五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
院前急救关乎性命安危。《条例》明确,任何人不得实施恶意拨打“120”急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急救服务的标准。例如,“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工作”“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条例》规定,车站、码头、影剧院、旅游场所、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养老机构和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并配备掌握急救设备、设施使用知识、技能的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条例》对社会急救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市紧急救援中心、红十字会、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公众急救培训活动。《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让行救护车或者主动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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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3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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