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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08-05 09:39: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吕梁日报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

为助推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我们整理了转供电环节现行收费政策及相关要求,现以政策告知书的形式公布如下:

●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电网企业发布的当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对应电压等级分时用电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终端月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率计算。

●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转供电主体应如实记录向电网企业缴费的凭证复印件、电费总额、总电量、平均电价以及终端用户电量、电费金额等信息。应于每月向电网企业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在经营场所(终端用户交费地点)明显位置公示上述信息,公示时间不短于1个月,并同步在转供电综合信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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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5 1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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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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