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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马春芳 记者 梅建明)近日,在南京江宁秣陵街道正方中路地铁站附近,孔某驾车出小区时,跟闫某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两人受伤。孔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停车,而是驶出数十米后才停下。当地秣陵交警认定孔某因未让行而担全责,但闫某却坚持认为,孔某属于肇事逃逸,并致电12345要求交警判定对方肇事逃逸。 据介绍,事故发生当天,孔某驾驶轿车从小区门口驶入正方中路时,与沿此正常行驶的闫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孔某及闫某车上乘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江宁秣陵交警中队民警经核实,孔某驾车进出道路时,未让行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交警依法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而闫某及车上乘员无责。 孔某未及时停车,闫某指称其肇事逃逸。对此,秣陵交警解释称,“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警方根据报警记录、事发时路段监控、车辆行车记录及双方陈述材料发现,该起事故的当事人孔某主动打电话报了警,不存在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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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2 05: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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